抢劫罪适用死刑问题探讨-j9九游会老哥论坛

抢劫罪适用死刑问题探讨
作者: 甄建棠  发布时间:2009-08-05 17:25:23 字号: | |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最严重的侵犯财产罪,对社会治安危害很大,是历来打击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的案件不少,除故意杀人罪外,抢劫犯罪是适用死刑较多的一个罪名。因此,如何完善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和条件,是刑事审判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具有八种法定严重情节之一的,对其处刑有三种选择,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选择了有期徒刑,还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的量刑幅度内掌握,如果选择了死刑,还有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可以选择。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八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分子,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是绝大多数,适用死刑的是极少数。新刑法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解释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数额巨大”、“持枪抢劫”等法定情节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抢劫罪适用死刑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界限。

  二、抢劫罪适用死刑问题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一个总的评价标准,它既包括犯罪行为极其严重,又包括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死刑。结合刑法总则对死刑适用的对象规定,根据抢劫罪八种法定严重情节,下面分别对八种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入户抢劫”适用死刑问题。

  关键问题对“户”字的理解。按照词典解释,“户”是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解释第一条对“入户抢劫”是这样规定,“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行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立法机关规定“入户抢劫”而不规定“入室抢劫”,是出于对侵入私人住宅抢劫的给予严厉打击。

  对入户抢劫如何适用死刑?要看入户抢劫的情节。入户持刀抢劫,抢劫致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多人,造成被害人财产重大损失,对被害人捆绑吊打等情节可作为适用死刑的条件,若行为人入户抢劫同时具备持枪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抢劫中致人重伤、死亡,同时触犯八种情形多项的,应当从重判处死刑。

  第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适用死刑问题。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不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

  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适用死刑问题,要看抢劫情节,如果行为人符合多人多次抢劫;持凶器、持枪抢劫;抢劫致人轻伤、轻微伤多人;抢劫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又同时具备抢劫数额巨大,抢劫造成人身重伤或残废;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应从重判处死刑。同时对于在飞机上实施抢劫的,因为空中抢劫影响到机组人员的情绪,往往危及飞机上所有人员的安全,其危害性明显大于在其他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抢劫,因此一般可以考虑选择适用死刑。

  第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死刑问题。

  银行包括国有银行和一切非国有银行,后者如群众所有制的合作银行,民营的、中外合资的、外资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包括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还包括运营中的运钞车。法律规定被抢劫单位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并未限定财物的性质。抢劫的财物应当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包括存款、债券、股票等,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因为银行对象的特殊性,凡抢劫银行或金融机构的钱物,都属于抢劫严重的情形,因此给予特殊保护。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死刑问题,一般抢劫银行往往与持枪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互联在一起。抢劫银行数额巨大,持枪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抢劫银行多次,这些情节触犯了抢劫罪八种情形的(四)(五)(七)加重情节,应当在法定刑内从重,直至顶格判处死刑。

  第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适用死刑问题。

  所谓多次,一般是指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实施抢劫三次以上。实施三次以上抢劫,就作为适用死刑的起点,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抢劫次数多不能作为适用死刑标准。抢劫罪是重罪,行为人抢劫次数三次、四次,抢劫财物不多、未伤人。对行为人处罚时应当考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内处刑。如果抢劫多次达到一万元以上是属于抢劫数额巨大,符合抢劫数额巨大适用死刑的规定。如果抢劫多次造成重伤或死亡,符合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适用死刑的规定。不应以多次抢劫作为适用死刑标准。以抢劫多次作为死刑标准,扩大了抢劫罪适用死刑范围。

  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我省执行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一万元。

  第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适用死刑问题。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此项情节是结果加重犯,只有已造成重伤、死亡才能适用。意图重伤而未遂,不能适用此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抢劫罪八种情形中情节最严重的一种,在抢劫犯罪中对具有这一情形的行为人,应当从重判处。其中抢劫致人死亡的,应当判处死刑;因抢劫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的,虽不是在抢劫过程中的致人死亡,但后果严重,应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可以比照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判处死刑;抢劫致人重伤的,要根据伤情轻重,结合其他情节确定,致人重伤的不能只考虑死刑,这样就与致人死亡的处刑没有区别了,如果致人重伤又有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抢劫银行等情节的,应当适用死刑。

  第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适用死刑问题。

  “军警人员”是指现役军人、公安警察、司法警察,不包括其他执法人员或者司法人员。“冒称”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口头宣称等形式以假充真的行为。在我国,军警人员的身份特殊,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一般具有抢劫易得逞、社会影响大、危害大等特征,因此立法机关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作为抢劫罪情节严重情形之一。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亦不能作为适用死刑的唯一情节,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冒充军警人员实施一般的抢劫,只能依法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内判处。但是当这种情节与其他情节结合在一起时,如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持枪抢劫、抢劫银行或金融机构等,则可以考虑适用死刑。

  第七,持枪抢劫适用死刑问题。

  持枪抢劫是抢劫罪严重的情形之一,也是当前严打斗争打击的重点。持枪抢劫是指在抢劫过程中,手持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带枪支。所谓枪支,是指枪支管理法规定的各种枪支。持假枪、有机件损坏已无法使用的废枪,不适用上述规定。如果行为人并未持枪,只是口头宣称有枪而恫吓被害人,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但并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亦不符合这一法定情形。

  持枪抢劫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有持枪抢劫情形没有造成其他损害的,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持枪抢劫同时与抢劫罪的:(一)入户抢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四)抢劫数额巨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联系在一起,只要触犯抢劫罪八种情形其中两项可适用死刑。除了触犯两项加重处罚情节外,持枪抢劫多次、抢劫数额较大,同时具备抢劫致人轻伤可判处死刑。

  第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适用死刑问题。

军用物资应当限于部队正在使用的或者储备待用的物品,如军用器材、被服、粮料等,抢劫武器装备因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此情节。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已经确定用于上述用途的物资,且是处于储备、运输或者使用当中的物资,适用本条法定的严重情节的情形要求行为人明知。

  行为人将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作为抢劫对象,本身就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只要构成犯罪的,就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如果由于行为人抢劫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致使险情恶化,灾情加重,救济对象死亡的,应当考虑适用死刑,同时当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同抢劫罪其他七种严重情节同时具备时,如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持枪抢劫、抢劫中致人重伤、死亡等,亦应当考虑适用死刑。

  三、抢劫罪适用死刑的立法完善

  分析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八种法定严重情节,有三种情节是抢劫时的特定场所,即户、公共交通工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二种情节是抢劫时的特定行为,即冒充军警人员、持枪;有一种情节是抢劫的特定对象,即军用物资、抢险、救济、救灾物资;有二种情节是抢劫的特定后果,即多次、数额巨大、造成重伤、死亡。如前已述,八种情节中第四项多次抢劫作为适用死刑的情节,没有实际必要规定。多次抢劫仅20元,不够立案标准,给予治安处罚即可,不应单独规定多次抢劫,多次抢劫到了一定程度会达到数额巨大,多次入户抢劫也可判处死刑,多次不应单独列为一个情节。行为人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多半持枪抢劫,抢劫银行一般数额巨大,这些情形往往重复在一起。同时,在特定场所,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特定行为的抢劫都不足以作为适用死刑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往往还要结合其他情节及犯罪造成的后果来综合考虑。而唯有抢劫造成了特定后果即抢劫致人死亡、抢劫致人重伤情节严重、抢劫数额巨大。出现这三种特定后果的抢劫行为人应判处死刑。将刑法规定的八种严重情节的其中七种情节纳入“特定后果”中的情节严重。因此,笔者建议把抢劫致人死亡,抢劫致人重伤情节严重,抢劫数额巨大作为适用死刑的法定条件。
责任编辑: 甄建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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