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好告知义务  点滴处凸现司法为民情-j9九游会老哥论坛

作好告知义务  点滴处凸现司法为民情
作者:刘松扬 黄志能 彭永和  发布时间:2009-08-05 17:32:28 字号: | |
  在我国目前形势下,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律师的法律服务尚不能保证做到人民群众诉讼的每一件案件都有代理律师参加,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中的案件仅四分之一左右有当事人代理律师介入。由于法律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的缺陷和不足,部分没有代理律师参加的案件的当事人无法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和法官进行良好的法律上的沟通,从而增加了人民群众因诉讼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作为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掌权、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认真实践司法为民的伟大实践过程中,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自每一位人民群众走进人民法院打算提起或参与诉讼开始,到与该人民群众相关连的案件的顺利审结并执行完毕的全过程中,尽可能的做好诉讼指导,尽好告知义务,让人民群众知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应该怎样去做才符合法律的规定、才对自己有利,明白没有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指导去做的话,会带来哪些不利影响,从而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明明白白的打“官司”,即使败诉了,或被强制执行了,也会心平气和的接受现实,从而消除人民群众相互之间以及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对抗情绪,减少诉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亲民、便民、利民、爱民,体现出司法为民的真谛。

  一、立案时把好立案关,化解“告状难”

  立案,作为审判的启动程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立案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告知义务。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立案条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起诉符不符合起诉条件,通过对当事人书面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笔录的审查,查清起诉人作为原告与其要诉讼的争议有无直接利害关系,有没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具体,是否属人民法院受理的范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符合起诉条件但起诉状上没有反映出来的内容,指导当事人做适当修改加减后给予立案。

  2、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应初步审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可以向当事人讲清楚,因诉讼时效的缘故,经过庭审以后,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保护,让当事人心中先有个底,如果当事人强烈要求立案,则按规定予以立案。

  3、合理收取案件受理费,在决定立案以后在向当事人决定收取案件受理费时,立案人员要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明文规定执行,不出现多收一分钱的现象,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及时写出给予减免或缓交案件受理费的报告,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减免或缓交。立案时人民法院对某些需要获得司法援助的特定对象要及时与司法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建议司法援助中心给予司法援助。

  4、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的当事人,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告诉当事人可以解决其问题的部门和徐径,对经说服劝告后仍不愿接受的,及时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判庭在举证期限内指导当事人做好举证工作,为审判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举证有具体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当事人举证的一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说明,用以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一切案件。然而并不是每一位当事人对这一切规定都了如指掌,在这个阶段,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好指导。

  1、针对不同的案件对诉讼参与人发出《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要有特定性,对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可能需要证据去支持的理由和事实,都应该提示当事人积极举证,在《举证通知书》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明确,同时对举证期限也应具体说明,对举证不力或逾期举证,当事人应承担承担不利后果,都应该在《举证通知书》中对当事人说清楚,从而促使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积极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2、提醒当事人,哪些方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某些具体情况下,当事人自己无法自行取证,但经当事人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对需当事人申请后,人民法院才能去调查取证的情况,人民法院要在举证阶段告知当事人,否则,当事人可能会因不晓得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丧失举证的权利,从而给自己的诉讼带来诸多不利。

  3、打消当事人的故虑,指导当事人做好证据交换工作,在审判人员主持下的证据交换,有利于当事人根据需要及时补充证据,及早对诉讼纠纷做到心中有数。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教育当事人不要心存顾虑,担心提早提交实质性证据会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在证据交换时埋下伏笔,给自己留下隐患。

  三、作好庭审教育开导

  庭审调查结束后,在调解或宣判之前,主审法官根据法庭审判得出的结论,围绕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充分摆事实、论证据、说道理、明法律,展示全部证据在整个诉讼中可能得到确认或舍弃的思维过程,明确告诉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纠纷应如何正确解决,从而化解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欠缺对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抵触情绪,为顺利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为当事人接受判决,不至于缠诉而扫清认识上的障碍。

  四、判决书或裁定书告知上诉的正确做法

  在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以及上诉应注意事项,在有上诉权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明确写明上诉期,告知当事人如果上诉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并及时提交上诉状,在上诉时交纳上诉有关费用,如果上诉时只交上诉状而未及时交纳上诉费用的,将会被看作自动放弃上诉。通告这一系列的明确告知,人民法院可以让当事人正确无误的行使好上诉权。

  五、告知申请执行权利和期限

  在有兑现内容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明确告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期限,以保证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以后,当负有兑现义务的当事人,在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履行时,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确保当事人不因不明白执行期限,而错过申请执行时机,以至于出现当事人持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因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而不予执行。

  六、告知申请人正确看待权利的实现

  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以后,人民法院应告知申请人有提供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举证义务,同时,要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的效果的好坏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当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不能及时执行到位时,只能依法中止等待时机,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随时进行执行,消除申请人以为只要申请执行了就一定马上可以实现诉讼权利的想法,教育当事人正确看待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出现的依法中止现象。

  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化解执行阻力

  在执行过程中,教育被执行人或有协助义务的第三人要正确看待执行,告知被执行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申诉不影响执行。要耐心告诫被执行人或负有协助义务的第三人不要暴力抗拒执行或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要告诉被执行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第三人,暴力抗拒执行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时,可能受到惩处的法律规定,从而使当事人在明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正确选择,减少可能因不知道法律规定蛮干或鲁莽行事而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化解执行阻力,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纵观人民法院办案的全过程,笔者认为,本着一切为了人民的目的出发,人民法院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案件和当事人,认认真真尽好告知义务,还人民群众知情权,让人民群众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多学到法律知识,在法官的指导下,正确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配合人民法院搞好审判和执行,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责任编辑:刘松扬 黄志能 彭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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