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是规范处访行为、提高处访工作水平和质量、增强处理结果权威性和社会认同感的重要保障。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案件受理
要带着责任和感情接处来信来访,了解信访群众的真实诉求,耐心细致做好解疑释惑和思想疏导工作。对非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及时告知信访人其他救济途径。对涉法涉诉诉信诉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限期加以解决,防止来信转来访,初访转重访。
二、调查核实
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落实承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至90日。办理时限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提出初步意见
承办单位和人员通过调查核实后应严格依法依政策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与信访群众见面或通过其他方式反馈,做好情况沟通和思想疏导工作,争取让信访群众自愿接受处理意见。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实体没有明显错误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调解方式进行化解。
四、信访评查
信访群众对初步处理意见不服,提请复查复核的,承办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案件评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执法监督员、专家学者、资深律师待各方代表参加,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并及时向信访当事人反馈,促其息诉罢访。
五、公开听证
信访群众对评查意见仍不服的,承办部门应及时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来评判诉求的合理性和处理的公正性,以澄清是非,强化监督,争取理解支持,同时多方帮助上访人解开心结,增强息诉罢访效果。
六、信访终结
经过上述程序的处理,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信访人员仍不息访的,可以根据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启动信访终结程序。对已依法终结的案件和已签订息诉罢访协议的案件,应采取适当方式将公开听证、答复、质证等情况及终结结论、息访协议予以公布,并及时通报党委、人大和政府信访部门,还应继续做释法析理和思想疏导工作。
七、帮助救助
对已终结的信访案件,当事人确有“法度之外,情理之中”实际问题的,可酌情给予司法救助。对刑事被害人,要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10号)的规定,做好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对接受过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原则上不再给予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对仍有实际困难需要继续帮扶的,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联席会议的重视和支持,报请纳入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