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使各庭室队局进一步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庭室队局要把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单位的年度重点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干警的政绩、工作考核紧密挂钩.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任作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党纪、政纪处分;
(五)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受到第一款第(一)(二)(三)责任追究的个人,在当年的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优秀,连续两次受到责任追究的,不得被称为称职;受到第(四)项责任追究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晋职、晋级。
所在庭室队局在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对庭室队局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免谈话、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庭室队局进行通报批评:
(一)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依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执法不文明,作风粗暴,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庭室队局负责人给予诫免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群众上访,无正当理由不出面接待、不及时协调处理,致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二)将上访群众劝返回当地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给予答复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信访处理意见,致使群众再次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认真接待处理或者错误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异常上访行为或者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