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涉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针对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的活动。
第二条 涉诉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分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非依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非其主管或承办的涉诉信访案件发表看法、签署意见。党委、人大等部门及有关领导对本院涉诉信访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原则上只反馈到分管院领导。
第四条 接访一律在设立或指定的专门接待场所进行,严禁在非接待场所接待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五条 涉诉信访工作统一归口立案庭管理。立案庭设信访专干负责日常信访接待工作,做好信访登记,建立信访台帐,定期通报信访动态。
第六条 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确定每周星期一为院领导接待日。院领导接访时,立案庭信访专干应一同参加,并做好接访记录。根据接访院领导通知,有关业务庭应派人员参加。
第七条 建立院领导预约接访制度。重点涉诉信访案件需要院领导出面接访的,由立案庭与院领导预约。院领导接访预约信访人时,案件承办单位应派人员参加,并做好接访记录。
第八条 立案庭信访专干应在本院职权范围内受理涉诉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根据信访人所诉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对信访人就本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提出的信访事项,如系来信,信访专干应及时将信件转办案单位处理;如系来访,信访专干通知办案单位负责接待。
对信访人在本院裁判生效之后提出的申诉信访,由立案庭负责处理和接待。
第九条 各信访责任单位、责任人应认真处理好初信初访,做好申诉信访人服判息诉工作,及时依法审查答复,努力减少信访人重复信访、越级信访。
第十条 立案庭受理对生效裁判的申诉后,应报告分管院领导,通知原承办单位在七日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中必须对申诉人的每一个申诉理由是否成立逐一进行分析判断,说明理由提出处理建议,连同申诉材料移交立案庭处理。
第十一条 案件原承办单位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发现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原判、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应及时向立案庭书面反馈情况,由立案庭依法进行再审立案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诉信访案件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立案庭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办理申诉信访案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通报。
第十三条 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