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助无法获得赔偿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生活极度困难的执行一时难以到位的申请人和确需救助的涉诉上访人员,缓解涉讼特困群体基本生活困难,规范司法救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与发放,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救助条件
以下七种情形,可申请司法救助金: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工伤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3)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4)申请执行人属其他特困群体,且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
(5)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但案件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
(6)生活极度困难确需救助的涉诉上访人员;
(7)区司法救助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上述对象必须在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其合法权益仍不能及时有效得以保护,并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才可以获得救助。
二、管理机构
由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向罡担任区司法救助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主任,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王祥军、区人民法院院长甄建棠担任副主任,由区人大法工委主任陈琳,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刘升旗,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维稳办主任唐祚家,区公安分局政委柴崇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彭军,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扬学,区司法局副局长杨文胜,市交警直属二大队政委陈友道,区财政局党组成员邓先祥,区民政局副局长彭碧森任区司法救助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基金管理。区司法救助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设在区法院,设立专门帐户,按照“审查严格、额度适当、程序简便、监督到位”的原则审批使用司法救助专项经费。区司法救助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每年向管委会书面报告一次司法救助专项经费筹集、使用情况,上报司法救助专项经费运行台账。
三、救助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救助申请人向区司法救助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交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户口本、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或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或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能证明其生活特困的证明),由案件承办人进行初查核实,案件承办人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人民法院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通知申请人。
经审批同意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区法院财务室依照审批表的意见,由案件承办人办理完相关财务手续,告知申请人该款项的性质,并制作笔录附卷后发放给申请人。
司法救助金一般按每个救助申请人1000元至5000元的标准发放。对申请发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需报区司法救助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审批决定。
四、附则
领取救助金的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生上访、缠访,造成不良影响者,停止发放救助金或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区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司法救助金的,应当依法追回。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弄虚作假,协助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领取救助金的,或有关人员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救助基金流失的,除赔偿被骗取的救助金外,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