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晚21时许,当申请执行人张文科从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里领得拖欠了十三年之久的900元肉款时,对执行法官深鞠一躬,感慨地说“这么个小案子我都没作指望了,没想到这笔肉款还能得到,你们真是为民办事的好法官!”。
1996年4月至1997年6月,常德交通宾馆的经营者李宗科,赊购个体户张文科的猪肉,累计拖欠900元未付。1997年6月27日,武陵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李宗科所欠张文科900元肉款定于1997年7月20日前付清。到期后,李宗科未自动履行。1997年8月12日,张文科向武陵源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宗科家徒四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外债众多,为躲债外出务工,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文科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只好中止执行。
2010年3月21日,执行法官接到群众举报,发现被执行人李宗科已经回到家中。案情就是命令,当院长甄建棠听完汇报后,当即指示执行法官:“该案标的虽然很小,但群众利益无小事,得马上采取措施执行到位!”。执行法官立即行动,当驱车一百多里山路赶到被执行人李宗科家里时,不见李宗科踪影。经向邻居了解,证实了李宗科确已回来,但很狡猾,白天几乎不呆在自己家里。执行法官判断被执行人应该就在附近,当即兵分几路查找被执行人。执行法官找遍了李宗科可能落脚的所有地方,直到黄昏时,终于在一家路边店里发现了被执行人李宗科,李宗科一看见执行法官就准备起身逃跑,执行法官一个箭步冲上前将被执行人李宗科牢牢抓住。
当晚,李宗科被带回法院后,执行法官从情、理、法几方面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李宗科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写了深刻的检查,表示愿意兑现调解书上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文科也表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