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执行风险告知规定-j9九游会老哥论坛

诉讼、执行风险告知规定
  发布时间:2013-04-25 09:10:53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使当事人在起诉前、诉讼中和申请执行前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以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确保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和法院工作的公信度,实现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院将诉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告知各方当事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诉讼主体不当的风险。原告主体不合格,或被告主体不合格,或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原告将承担被驳回起诉的风险。

  第三条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风险。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经法院查明,原告确无诉讼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况的,将承担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对方当事人同意给付的除外。

  第四条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的风险。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的,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以及责令停止侵权,应当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风险。

  第五条 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不明确,将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要承担人民法院此部分不予受理的风险。

  如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偏离实际情况,人为地扩大损失,夸诉讼请求范围,要承担被驳回由此导致的相应诉讼费损失的风险。

  第六条 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风险。

  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般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制作的中文译本;若证据系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证人确因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节除外),否则,将承担证据无效或证人证言不被采信的风险。

  第七条 不按时参加庭审的风险。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风险;被告将承担缺席审理、举证不能或缺席裁判的风险。

  第八条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不按举证通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不获法院准许,并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第九条 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除正当理由,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举证期限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更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将承担该证据不被认定、采信甚至败诉的风险。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的,应明确保全标的具体范围,并有义务向法院提供保全标的的确切线索,因而当事人无法提供准确的保全标的线索而导致保全措施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应承担不予退还保全费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保全错误的,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审计、评估、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或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的,将承担鉴定不能甚至败诉的风险。

  第十二条 授权不明、监督不力的风险。当事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庭参加诉讼的,其诉讼代理权范围内的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仅要对诉讼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亦应对诉讼代理行为授权不明或对代理行为监督不力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十三条 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当事人下落不明,包括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造成案件送达程序复杂化,案件审理期限较长,当事人应承担因法定原因所致案件原审理周期长,无法尽快结案的风险。企业下落不明,原告无法继续提供新地址或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新地址仍查无下落的,原告将承担起诉被驳回的风险。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上诉的风险。当事人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或提交相关材料的,将承担视为未提出上诉的风险;当事人不按时交纳上诉费用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风险。

  第十五条 超期申请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人逾期提出的,将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十六条 执行全部或部分不能的风险。一些案件之所以无法得以执行,往往缘于债权人在民事行为实施阶段就没有充分预见交易风险。有些案件起诉时被告就已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判确定的民事责任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若不能举证证实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确有到期债权的,或者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等,将承担执行全部或部分不能的风险。
责任编辑:武陵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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