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清理执行积案工作
第一条 加强对执行“清积”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班子不散,力量不减,对未结“积案”全面落实“五定一包”,领导包案,责任到人,“清积”工作力争在两年内完成。
第二条 加强对重点案件的执行力度。执行“积案”重点是涉特殊主体的案件和特困群体案件。对有财产的案件要坚决执行到位;对新发现有财产的案件应及时恢复执行;对无财产案件应“四查”到位,严格按中政委和最高法院制定的结案标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第三条 加大涉执信访案件的执行力度。凡重大涉执信访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应逐案清理,优先执行,及时做好息访工作,杜绝进京上访。
二、建立和完善立、审、执联动机制
为建立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防止前清后积,边清边积,形成新的执行积案,必须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合力,形成“立、审、执”联动的格局。
第四条 立案庭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立案调解。
立案庭要在权利人起诉时对当事人进行“风险告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明确提示当事人胜诉时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使当事人增强执行风险意识,让当事人积极主动地收集被告方的财产线索;要求权利人提供义务人居所地及其财产状况,对一时找不到人员和财产的,做好登记;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要依法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提供了财产线索的权利人,应告知当事人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案件,在要求申请方提供担保的条件和比例上可以适当放宽;采取保全措施后要及时进行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尽快结案;对难于审理且难以执行的案件,如农村土地流转、非法集资纠纷、集团系列案等案件,启动“三调联动”先行调解处理,调解不成需进行诉讼时,要争取党委和政府支持、配合,并做好当事人执行风险告知和稳控工作。
对属于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当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可只立一个执行案号,待固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再统一参与分配。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争取当事人的理解。
各审判庭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生活困难、生产经营急需的当事人,应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从而形成财产保全促审理、促调解,裁判后又能及时执行兑现的内部协作工作局面。
第五条 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庭要加大审理中的调解力度,并动员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做到审赔结合、先赔后判、审执联动,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权益。
第六条 执行局主要负责“积案”和新收大要案件的执行,并为立案庭和各审判庭提供执行业务指导和力量支持。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坚持协调、和解为主,强制措施为辅的原则。协调、和解不成的案件要及时强制执行,并启动联动威慑机制,运用执行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对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需要移送执行局执行的,行政庭应在准予执行裁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内移送执行局执行。
第七条 立案庭、各审判业务庭要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立案庭、各审判业务庭对通过开展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及诉讼调解等工作,当事人及时兑现完毕的案件,均要求建立执行案卷。立案庭、各审判业务庭建立的执行案卷,由执行局负责实行“三统一”管理,即统一编立执行案号,归口执行局进行司法统计、统一装订成执行案卷和统一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各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将执行完毕的案件应于当天作执行案件向立案庭报收、结案登记,在三日内报执行局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并按要求装订成执行卷宗评查、归档。
三、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和威慑机制
第八条 加大制裁“老赖”的力度。对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要通过登报、电视曝光和在互联网上以专栏形式公布其名单及欠款数额等形式实施联动制裁,限制其进行高消费、融资、贷款、投资置业、产权登记和出入境等活动,促使其履行义务。每季度开展一次打击“老赖”的专项活动,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集中公开处理打击。
第九条 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力度。强化申请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责任意识。用活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查询力度,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包括被执行人户籍、工商登记档案、住所、去向、收入、银行账户、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机械设备、股权(股票)、住房公积金、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以及其他财产等。
第十条 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对妨碍公务、抗拒执行、无理群访闹访冲击审判机关的行为要联合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严惩。
四、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和完善执行案件的信息登录管理。对按规定需要登录的执行案件,执行局内勤应当在2日内将立案信息输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执行中的执行信息和执行日志,案件承办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录入。执行完毕后应当在3日内将结案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审管办负责信息系统考核,对未输入执行案件信息或未按规定要求输入的案件进行通报,并责令执行局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加强评估、拍卖监管力度。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一律公开进行,并由纪检组现场监督,严禁暗箱操作。
第十三条 加强对执行款、物的管理。执行款一律当日进执行专户,原则上不得在承办人手里过夜。执行账户单独设立,由院财务室负责监管。执行款在十日内及时交付权利人,支付执行款由案件承办人、执行局长、主管院长审签后送财务室办理。执行局内部设立执行款收支台账,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交接规范。
第十四条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合理使用司法救助基金,加大对特困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涉执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
第十五条 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和警示教育;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细化岗位职责,强化工作管理措施,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