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武陵源法院执行法官圆满化解一起发生在叔侄三家人之间合伙经营旅行社的纠纷,三家人终于冰释前嫌,重拾亲情。
居住在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张家界村的居民张顺远与侄儿侄女吴廷海、吴金浓,本是亲密的一家人,确因合伙经营旅行社而发生纠纷,对簿公堂,反目成仇。2011年11月12日,张顺远、杨锦绣夫妇与吴廷海、黎清秀夫妇,吴金浓、贺志强夫妇三家人合伙开办张家界湘西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市部,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三家人各自投入合伙资金46 325元开始经营旅行业务。经营一段时间后,吴廷海、黎清秀夫妇及吴金浓、贺志强夫妇要求退伙,2012年5月1日,三方签订退伙协议,张顺远、杨锦绣夫妇除给吴廷海、黎清秀夫妇及吴廷海、黎清秀夫妇退还股金外,再给吴金浓、贺志强夫妇每年2万元的补偿,给吴廷海、黎清秀夫妇每年1.5万元的补偿,时间十年。退伙协议签订后,张顺远、杨锦绣夫妇给吴廷海、黎清秀夫妇及吴金浓、贺志强夫妇退还了各自的股金46325元及合伙红利11081元。2013年元月16日,该门市部被总公司撤销,工商部门也进行了注销登记。双方因经济补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2013年1月24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民事调解协议:1、张顺远、杨锦绣夫妇给吴廷海、黎清秀夫妇一次性支付补偿款2万元,给吴金浓、贺志强夫妇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5万元,均定于2013年3月31日前付清。2、门市部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归张顺远、杨锦绣夫妇所有和承担。
张顺远、杨锦绣夫妇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履行。2013年4月1日,吴廷海、黎清秀夫妇,吴金浓、贺志强夫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经阅卷和走访,除了解到三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外,还了解到张顺远、杨锦绣夫妇之所以未按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义务的原因并非没有履行能力,而是还存在其他家庭经济纠纷未得到解决。执行法官根据掌握的这一基本情况,决定从情、理、法三方面入手,走和解执行之路。2013年4月28日,执行法官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协调,不仅解决了案款的兑现问题,而且化解了三方之间发生的其他家庭经济矛盾,并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张顺远、杨锦绣夫妇当场一次性给申请执行人吴廷海、黎清秀夫妇支付补偿款2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吴金浓、贺志强夫妇支付补偿款1.5万元;2、申请执行人吴廷海、黎清秀夫妇及吴金浓、贺志强夫妇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家人尽弃前嫌,和好如初,重新找回了一度失散的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