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张家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从武陵源法院执行局领得193万元执行款。至此,这起由银行贷款产生的反担保纠纷案终于画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12年4月24日,张家界市福源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借款200万元,借期一年,由张家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保证担保,双方约定,若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上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同时,福源公司以自有的全部动产向张家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抵押反担保,并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福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清偿银行贷款。2013年5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依约从张家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上直接扣划1977123.57元用于偿还该笔贷款本息。
2013年5月9日,担保公司因向福源公司追偿未果不得不向张家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福源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清偿代银行偿还的借款本息1977123.57元及违约金。5月10日,担保公司得知福源公司的苗木基地被征收,有拆迁补偿款未领取,遂向张家界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福源公司在武陵源区岩门新安置区项目开发建设指挥部的拆迁补偿款200万元,6月17日,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材料移送武陵源法院执行,武陵源法院经审查作出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家界市福源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200万元,并通知武陵源区岩门新安置区项目开发建设指挥部协助执行。
2013年6月26日,张家界仲裁委员会裁决张家界市福源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张家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清偿的贷款本息1977123.57元,并支付从2013年5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福源公司未自动履行裁决义务,7月1日,担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协调,并邀请仲裁人员参加对仲裁裁决进行解释答疑,讲清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福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但提出适当减免违约金。7月15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张家界福源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家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共计205万元,与质押在申请执行人账户上的保证金12万元相互抵减后,张家界福源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支付193万元,当场付清。2、申请执行人张家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部分违约金。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法院解除了对福源公司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