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武陵源法院执行法官和解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被执行人武陵源某大酒店当场给申请执行人徐某支付了各项劳动待遇2177.6元,徐某承诺不再上访申诉。
2004年,徐某进入武陵源某大酒店从事厨房服务工作,2009年4月1日,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3月14日,因徐某私藏厨房大米,被酒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酿成纠纷。经劳动仲裁后,徐某又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各项劳动待遇共计9万余元。2012年9月11日,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在从事劳动期间,确实存在私藏酒店大米行为,酒店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徐某要求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其他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据此,判令该大酒店支付徐某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待遇等共计2177.6元。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2月18日,上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徐某仍在上访申诉,用人单位亦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2013年7月23日,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了解案情后,没有简单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召集双方当事人一起进行协调,耐心释法明理,解释裁判理由和依据,经执行法官的耐心疏导,徐某表示服判息诉。7月25日,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用人单位当场将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177.6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某亦承诺不再上访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