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10日,武陵源区法院执行法官对拒不报告财产的雇主张某某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张某某当场给受伤致残的雇员熊某某支付了伤残赔偿款1.9万元,并请求雇员熊某某原谅,熊某某表示谅解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012年农历正月,合伙经营水泥生意的雇主刘某某、向某某、张某某三人雇佣熊某某从事水泥上下车搬运工作,2012年11月26日,熊某某在搬运水泥时被货车上的水泥包击伤右下肢,致右侧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至今接骨的钢板还没取出,虽然生活能够自理,但基本上丧失了劳动能力,全家人的生活因此而致贫,在长沙上大学的大女儿也失去了继续读书的经济来源而辍学。可三位雇主对于熊某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11月13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三雇主定于2013年11月14日前共同赔偿熊某某伤残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8万元,其中,雇主刘某某赔偿2.4万元,雇主向某某赔偿1.5万元,雇主张某某赔偿1.9万元。
因三雇主均未按民事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赔偿义务,2013年11月25日,熊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三被执行人仍然不予理睬,拒不履行。2013年11月28日,执行法官向三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三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时间的财产情况,可三被执行人均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也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通过调查、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农商银行武陵源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当即从中划拨了2.4万元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张某某、向某某虽无银行存款,但合伙开有水泥经销店,盈利可观,有履行能力。1月10日,执行法官以拒不报告财产为由,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张某某见法院动了真格,慌忙请求申请执行人原谅,并当场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向某某见此情形,主动与申请执行人熊某某达成和解,当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亦表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