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籍游客刘恋追回交通事故赔偿款66万余元。至此,四年前发生在武陵源城区的一起旅游车相撞事故最后一个伤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执行完毕。
2010年9月10日,黑龙江哈尔滨籍游客刘恋、候萍、彭坚等三十多人为游览张家界,参团长沙时光旅行社,长沙时光旅行社又委托张家界湘中旅负责具体旅游接待服务。湘中旅接受委托后,安排刘恋等人乘坐张家界中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旅游客车出游,9月11日,该旅游车在武陵源城区未央路与玉泉路十字交叉路口,与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旅游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刘恋、候萍、彭坚等三十多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中信公司的驾驶员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永通公司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刘恋等乘客不负责任。
刘恋、候萍、彭坚等人受伤后,先后在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长沙恒生手外科医院等医院治疗。候萍、彭坚及二十几个轻伤者先后均得到了满意的赔偿。只有刘恋因医治疗程较长而一直未全部得到赔偿,刘恋的损伤经鉴定评定为七级、十级伤残。刘恋以两运输公司及组团社、地接社为共同被告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2013年2月3日,岳麓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恋治伤的总损失为1166212.7元,减去两运输公司在治疗期间预付的医疗费50.1万元,尚欠665212.7元,该损失应由两运输公司按照7:3的比例承担,判令:1、张家界中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刘恋各项经济损失665212.7*7=462648.9元;2、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刘恋各项经济损失665212.7*3=202563.8元,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刘恋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0月17日,长沙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家界湘中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长沙幸福时光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终审判决:1、维持岳麓区法院的第一、二项判决内容;2、张家界湘中旅对总损失额的10%承担补充责任,即对66521.3元承担补充责任,长沙幸福时光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终审判决生效后,四被告均不履行。2013年12月12日,刘恋选择向与岳麓区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即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受理刘恋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1月13日从湘中旅账户上扣划66521.3元支付给了刘恋。因该案属系列案,事故发生地、事故处理地均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2014年5月22日,永定法院将该案委托武陵源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人刘恋本人因身体残废在东北老家静养,委托丈夫李国华前来办理案件执行事宜,李国华为等待执行结果一直在张家界市城区租房居住,并几乎天天来法院催促执行。武陵源法院接受委托后,院长周先勇对该的执行高度重视,将该案作为涉民生案件安排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承办,并要求优先排期,优先办理。执行法官首先对两运输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将两被执行人基本信息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对两被执行人的老总限制高消费。同时,执行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一起进行执行协调,释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两被执行人公司老总摄于法院的信用惩戒均表示愿意想办法履行义务。2014年6月16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家界中信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在三日内一次性兑现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恋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一、二审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33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