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陵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作建房纠纷案件中,向当事人发出保全禁止令,禁止杜某、向某于诉讼期间在诉争房屋上进行搭建、装修、改造等一切改变房屋现状的施工行为。
2000年2月,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三组居民甄某打算在其拥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修建私屋,因资金短缺,与杜某、向某达成合作建房协议,杜某、向某共同提供5万元建房资金交甄某修建。建成后,杜某、向某各得一套房屋居住。但从2002年起,双方纠纷不断,多次进入诉讼程序。2015年,武陵源区委、区政府为落实“提质武陵源 再创新辉煌”的战略部署,正式实施军地坪城中村改造项目。双方当事人所建房屋就在城中村改造工程范围内,甄某积极响应,打算翻修房屋,遂诉请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建房协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对诉争房屋进行造价评估,法院已启动房屋造价评估程序,正当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原告甄某发现被告杜某、向某将大量的建筑装饰材料运至诉争房屋楼顶,准备扩建、装修诉争房屋。为防止造成额外损失,甄某于2016年5月16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禁止两被告在诉争房屋上进行搭建、装修、改造房屋等一切改变房屋现状的行为。并自愿提供了担保。
该案合议庭随即作出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禁止被告杜某、向某于诉讼期间在诉争房屋上进行搭建、装修、改造等一切改变房屋现状的施工行为。如被告杜某、向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局工作人员在诉争房屋上张贴了执行公告。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该院作出的第一份有关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行为保全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有力的诉讼保障手段,完善了我国民事保全制度体系。就本案而言,禁止被告杜某、向某实施搭建、装修、改造改变房屋现状的行为,既可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又可限制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