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随着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送达给最后一个当事人,武陵源法院审理的案外人尚某某执行异议之诉案终于尘埃落定,发生法律效力。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一案的顺利执行清除了障碍、铺平了道路。
2014年1月20日,刘某某与张家界某银行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20万元。因刘某某未归还贷款,张家界某银行诉至法院。2016年12月16日,武陵源法院判令刘某某返还张家界某银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拒不履行。2017年8月7日,张家界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在某运输公司的客车的一半股份,并通知该运输公司协助执行。同年11月20日,刘某某前妻尚某某以系该车的实际车主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其的异议请求。2017年12月11日,尚某某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被查封的中型客车享有50%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并停止对该车的强制执行,解除查封措施。对该案的审理,院长梅中才提出要求,既要依法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旗帜鲜明地打击各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该案交由第一、二审判团队中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2018年1月18日,武陵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外人尚某某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案外人尚某某的诉讼请求。尚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5月10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8年,是全国各级法院决战执行难的最关键一年,武陵源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要求全院一盘棋,举全院之力,重新排兵布阵,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既分工明确,又责任到部门、到人,形成高效有力的内部联动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执行裁判庭审查执行异议3件,刑事庭以拒执罪审结四件,其中判处实刑两件两人,民一庭审结执行异议之诉案件1件。通过追究“老赖”拒执罪刑事责任、审理执行异议之诉及审查执行异议等手段,全部执结了上述执行案件。既兑现了执行申请人的权利,又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权威,充分彰显了司法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对每一个执行案件都感受到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