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未撞击被害人 逃离现场需担责-j9九游会老哥论坛

虽未撞击被害人 逃离现场需担责
----武陵源法院审结一起三车相撞致人死亡赔偿案
作者:罗田、覃玉奇  发布时间:2018-05-15 16:56:58 字号: | |
  5月10日,武陵源某保险公司向武陵源法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交强险赔偿金11万元。此前,该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车主唐某某与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杜某某等四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唐某某一次性给杜某某等人赔偿了交通事故赔偿金5000元。至此,该起三车相撞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17年6月7日清晨,唐某甲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在武陵源区武陵路上行驶时,车辆越过中间双黄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胡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及由唐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刮擦,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唐某甲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及死者胡某某均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唐某某为此被公安机关拘留十日并罚款2000元。唐某甲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死者胡某某的亲属杜某某等四人提出的赔偿事宜,唐某甲与杜某某等人达成和解协议:唐某甲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55.8万余元,包含唐某甲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赔偿的交强险限额赔偿金11万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30万元。可是,唐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均认为:胡某某的死是唐某甲的车碰撞所致,唐某某的车没有直接碰撞到胡某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亲属杜某某等确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负次要责任,唐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成,杜某某等人于2018年3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唐某某及其投保的武陵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55万元(该事故的总损失为92万余元)。

  经开庭审理,法官查明了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实,并走访咨询了交警办案民警,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并未直接撞击到被害人胡某某,胡某某的死与唐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唐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后未保护现场、未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是驾车驶离了事故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交警部门的意见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经法官反复释法明理,唐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处,表示愿意赔偿,但提出自己赔偿能力有限,只能适当赔偿。2018年4月3日,杜某某等人与唐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1、唐某某给杜某某等人赔偿胡谋某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5000元;2、杜某某等自愿放弃对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调解,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判令武陵源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杜某某等人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1万元。

  法官提醒司机朋友: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及时报警,留在现场,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一跑了之,或者自认为没有责任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否则,即使未撞击到受害人,也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罗田、覃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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