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原告张家界某物业公司与被告伍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伍某某共欠张家界某物业公司2014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928元,当场支付2300元,剩余628元及滞纳金、违约金等,物业公司自愿放弃。
2014年4月1日,张家界某物业公司进驻武陵源岩门小区,从事该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至今。2015年10月1日,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双方约定:物业公司从事该小区环境卫生保洁、人车出入登记管理、社会治安、花木养护及公共设施维护维修等项服务,小区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65元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同时约定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按照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伍某某系该小区住宅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却没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自2014年4月1日以来至2018年5月31日,累计欠下物业服务费2928元。物业公司将伍某某诉至法院。伍某某承认拖欠物业费的事实,但辩称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工作人员态度不文明,遇事冷、硬、横、推,不及时制止小区楼上楼下乱搭乱建行为,卫生保洁不彻底等问题。要求减免部分管理费用。
承办法官考虑到物业服务活动关系到民生,物业纠纷会直接影响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先通过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法庭提问、法庭辩论等环节查清了基本案情,再针对伍某某提出的小区卫生状况差、乱搭乱建现象严重、监控毁坏等问题,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对当事人进行辨法析理,让当事人了解了法律规定,认清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分清是非责任。最终,双方互相谅解,握手言和,达成了上述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寄语:小区物业管理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发生物业服务矛盾纠纷,对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没有好处,轻者影响业主的日常生活、工作,重者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物业公司一定要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文明管理,规范服务,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进行沟通、解释、说明,同时业主、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也要认识到离不开物业公司的日常服务,对物业公司要多一点宽容、多一份理解,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文明的物业服务氛围,物业服务产业也才能健康成长,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也才能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