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林某某与自诉人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两车相撞导致车辆受损、唐某某八级伤残,武陵源区法院判令林某某赔偿唐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7万余元,林某某履行少部分还款义务后,拒不支付剩余款项,反在还款期间按揭购买吉利牌汽车一辆、苹果手机一部,用于滴滴出租,林某某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被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有部分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林某某与唐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大部分赔偿义务,且取得了唐某某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