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王某与吴某某签订客栈转让租赁合同,经营一年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该客栈无法经营下去,王某要求解除与吴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由吴某某承担10万余元的违约金及经营损失。2015年5月,经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并由吴某某补偿王某6万元,但吴某某履行2万元后未继续履行剩下义务,2017年2月王某向武陵源法院申请执行。
经调查发现,吴某某在2013年因重大交通事故致他人一死五伤,本人亦多处骨折,劳动能力严重下降,无工作、无存款且夫妻离异,其房产被拍卖抵债,暂租住在廉租房中,靠政府给予的低保维持生活。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区法院邀请区武装部工作人员协同做申请执行方的工作,执行干警多方联动处理该案,被执行人吴某某在城区中心有一处可租赁用土地,但该土地暂时因宅基地审批手续未办理而无法投入使用,区法院对该处土地予以查封处理,除此之外,吴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区法院执行局长多次与规划、城管沟通协调,推动被执行人宅基地的审批工作。因申请人王某为军人家属,为保证其利益,区法院邀请区人民武装部的同志对该案进行监督,同时邀请其协助推进吴某某宅基地审批手续办理。
2019年初,吴某某宅基地审批手续完善,遂以此土地为担保借款4万元缴纳至区法院,又因王某距武陵源路途遥远且家事繁忙抽不开身,通过法院协调由武陵源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此案。申请人王某考虑到吴某某实际情况主动放弃利息,武陵源区法院将4万元执行案款发放到位,该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