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安天下,德润人心。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让文本上的民法典“活”起来?
近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2020年3月25日,谷某经人介绍与毛某达成商品房买卖合意,双方口头约定:价款为78.8万元,过户时间为4月1日,过户当天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谷某支付购房款60万元,余款办理按揭手续后付清。谷某当场给毛某预付5万元,毛某给谷某出具了一份5万元的收条,收条上载有“截止3月31日,一方违约,扣违约金1万元”字样。此后,从4月1日直到4月22日期间,因政务中心办理过户的电脑出现故障、毛某妻子未到场、谷某未提供无房证明等原因,双方一直未在事先草拟好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上签名,也没有办妥房屋过户手续,谷某亦未支付60万元购房款。4月22日,毛某认为谷某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房屋不想卖给谷某了,还要扣除1万元的违约金,只同意给谷某退回预付款4万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谷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毛某的房屋买卖关系,退还订金5万元,并赔偿违约金、中介费、交通费等共计13300元。
速裁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后,给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出双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各自的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各自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的缔约过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毛某同意退还谷某预付的购房款5万元,并承担谷某的相关经济损失2000元,并当庭兑现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是对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吸纳。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对方因基于对对方当事人的信赖,而相信合同成立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有过失的一方缔约人应当全部予以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表现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实际上已经超出了缔约过失的范国,而是恶意借订立合同之机而加害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偿。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虛假情况。故意隐瞒构成缔约过失,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无效的原因存在而不告知对方,使对方产生信赖而造成损失。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部分,只要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过失,使对方相信合同已经成立,因而造成损失的,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