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一季度,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最大限度促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4月15日,该院行政案件调解10件、撤诉11件,共计21件,调撤率达60%,创历史新高,与去年同期29.7%相比增长一倍。
主要做法:
一是用活调解制度。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对行政协议、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贯彻落实调解原则,转变审判思路,及时调整过去单纯追求法律效果、就案办案的作法,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用活调解制度,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的,形成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行政审判理念,以新理念指导行政审理实践,最大限度地追求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是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规定,运用司法建议、定期向社会公开、向纪检监察机关、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将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等措施和办法,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及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截止4月15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85%,比去年59.7%高出25个百分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义务,而且可以有效的进行案件协调、沟通和调解,达到“出庭、出声、出效果”的目的。4月11日,该院调解的5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系列案件,正是因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认真听取群众诉求,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化解矛盾,该系列案才得以圆满化解。
三是注重府院联动,参与诉源治理,力争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发扬“枫桥精神”,践行“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承办法官坚持下到案发现场,走访群众及基层组织,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和沟通,积极参与案发地诉源治理。如发现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者违法,及时向行政机关指出,督促行政机关自行整改、补正、或者撤销,同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补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从而为做好后续的调解工作以及原告自愿撤诉打下基础。4月15日,该院调解的一起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致人损伤赔偿案,某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物强拆前,未依法张贴公告、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未查清违法建筑物的实际面积等,行政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同时在强拆过程中,将邓某某强制带离现场时未尽到审慎适当职责,导致邓某某头部受伤,鉴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向镇政府耐心释明、指明问题,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发挥调解协调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多措并举,有效推行,积极探索行政争议解决新机制,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和方面争取有新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