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下午,武陵源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该案由武陵源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汪坚担任审判员,武陵源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褚晓军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街道岩门新村小区门口其经营的烧烤店与顾客喝完酒后,驾驶其红色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位于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湘府温泉酒店斜对面的“火锅串串串大侠成都味道”店,与他人继续喝酒。当日凌晨3时许,唐某独自驾驶摩托车由北向南逆向沿柳荫巷往武陵路行驶,至武陵路与柳荫巷t字型交叉路口时超速越过武陵路,与钟某某停放在武陵路最南侧停车位内的小型普通客车左后侧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毫克/100毫升。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钟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武陵源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汪坚高度重视这一案例的警示作用,亲自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后,在保障庭审公平公正及被告人合法权益下,简化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认真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其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合法性,并在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当庭宣判。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谨、规范高效、真正做到了“简化程序、不减权利,只提效率、不减质量”。
法院裁判
武陵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该院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该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充分体现了“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法官说法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以来,惩治醉酒驾驶行为成效显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当今社会公众熟知的安全驾驶理念。但仍有部分人酒后开车,心存侥幸,认为夜间车流量少,醉驾不易被发现,然而往往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广大驾驶员要以案为鉴,深刻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害,强化安全守法意识,了解掌握有关法律知识,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理念,并倡导珍爱生命、远离酒驾,遵守法律,安全驾驶,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人民群众的理性选择和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