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武陵源法院执行局和解执结一件约定过高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握手言和,冰释前嫌。
2007年5月28日,吴某向袁某借款本金5.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未还,按每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借款后,吴某未按期还款,也未支付利息、滞纳金。袁某经多次追讨,吴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此后双方交恶。无奈,袁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还本付息。2011年8月15日,一审法院以袁某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袁某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29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外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据此,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1、吴某定于2012年7月15日前偿还袁某借款5.5万元;2、逾期未还,吴某则需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从借款之日(即2007年5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调解书约定期限过后,吴某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 11月12日,袁某向武陵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吴某履行本金5.5万元,加上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从借款之日(即2007年5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约10万余元,共计15.5万余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吴某仍然以各种借口软磨硬抗,拖延履行。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吴某与他人共同有一酒店出租后每年有固定租金收益,执行法官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吴某的这一预期租金收益采取了冻结措施,并要求承租人及共有人协助执行;另一方面上门继续给吴某做法律释明工作,并重点讲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可能承担被拘留、罚款的法律后果。摄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吴某终于答应愿意自动履行,并要求执行法官给申请执行人做工作,适当减免部分利息。2012年11月26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按照调解书的约定,被执行人吴某应履行借款本金5.5万元,利息10万余元,本息共计15.5万余元,当场一次性偿还袁某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3万元,共计8.5万元;2、其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袁某自愿予以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