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江苏无锡安源汽车有限公司从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里领取了最后一期执行款53万元。至此,申请执行人江苏无锡安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伟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家界某运输公司汽车购销合同纠纷案在武陵源法院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纠纷缘于车故障
2006年12月12日,江苏无锡安源汽车有限公司与长沙伟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家界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购销合同,三方约定:张家界某运输公司通过长沙伟琪公司向安源公司购买旅游客车10辆,总金额49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安源公司向张家界某运输公司交付了10辆客车,张家界某运输公司通过伟琪公司支付了购车款352.94万元后,发现所购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多个部件经常发生故障,安源公司依约履行维修义务,虽然对故障车辆进行了多次维修,但车辆故障仍然频发。张家界某运输公司以安源公司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为由拒付余款137.256万元。安源公司认为交付的车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无违约行为。双方发生纠纷,结下恩怨,走向了长达四年之久的诉讼之路。
是非辩明在公堂
2007年9月12日,安源公司以运输公司追讨剩余货款未果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张家界某运输公司未出庭应诉,2007年10月29日,锡山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张家界某运输公司向安源公司支付下欠的购车款137.256万元及违约金62.544万元,长沙伟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安源公司停止了对故障车辆的维修,运输公司只好自行维修。
2008年2月28日,安源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3月6日,锡山法院从张家界某运输公司银行账户上直接扣划了7.98万元。2008年12月4日,锡山法院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张家界某运输公司一直认为安源公司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质量问题,希望通过与供货方合同经办人沟通协调来解决。后因银行账户被扣划,不得不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1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1、安源公司整改或者更换张家界某运输公司所购10台车辆,安源公司若不履行整改、更换义务,则赔偿张家界某运输公司经济损失490万元;2、安源公司给张家界某运输公司支付保质期内的车辆维修费27.33万元。
安源公司不服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5月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1、撤销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2、安源公司支付张家界某运输公司车辆质保期内的维修款20.6万元;3、驳回张家界某运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家界某运输公司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但未行驶申诉权。
执行和解泯恩怨
2013年7月12日,安源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年9月4日,锡山法院将该案委托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3年9月16日,张家界市中级法院裁定指令辖区内的武陵源法院执行。
2013年10月29日,武陵源法院向张家界某运输公司、长沙伟琪公司分别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同年11月26日,将被执行人张家界某运输公司、长沙伟琪公司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公司在银行融资贷款方面受到影响,法定代表人出行不能住高档酒店、不能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了,两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均表示愿与申请人和解。但被执行人张家界某运输公司提出,所购车辆名义上为公司所有,其实都是自然人车主委托公司代购的,各车主因车辆质量问题均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不愿交付剩余的购车款,公司愿意做工作先从各位车主那里清收剩余购车款后再履行判决义务,希望申请执行人安源公司再宽限时日。安源公司对此表示理解,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表示可以放弃违约金的执行请求。
2014年5月26日,在武陵源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安源公司与张家界某运输公司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所判令的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法律义务相互递减后,张家界某运输公司还应支付安源公司购车款及相关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共计113万元,定于2014年6月15日前支付30万元、8月15日前支付30万元、11月15日前支付53万元。2、安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62.54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家界某运输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公司老总的手重新紧紧地握在了一起,还表示今后愿意继续发生业务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