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武陵源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今天是来执行你与覃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的”,11月8日下午,气温骤降,冰冷的雨滴不断打在屋瓦上,武陵源区法院吴远春副院长带领执行局干警们来到中湖乡夜火村粟家边就粟某与覃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开展执行工作。
1998年,原告粟某被安置在武陵源区中湖乡粟家边组建房居住,在房屋右侧有一条必经通道供自家通行,2016年4月,被告覃某以粟某父亲2000年修猪栏时占用了其地基为由,将粟某进出的唯一通道用水泥浆砖隔断,阻断了原告的通行,经村委会、乡司法所多次调解,覃某不肯拆除围墙,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判决被告覃某自行拆除其砌在原告粟某通道上的砖墙。
因被告覃某未按时拆除砖墙,武陵源区法院干警们来到现场进行执行,吴远春副院长带头搬起砖墙上砖头,执行干警们也纷纷卷起袖子,三下五除二拆除了挡在道路上的砖墙,恢复了道路的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