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知道错了,我一定好好改造,以后不会再犯错误了”,12月2日上午9点30分,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祥祥涉嫌抢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和李海均涉嫌抢夺罪一案。
2016年4月12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祥祥和李海均二人在武陵源区索溪镇和军地坪交界的靠河边的人行道上,抢走了被害人彭某的黑色双肩背包,内有现金3600元左右,还有银行卡、小车钥匙、雨伞、一件黑色上衣等物品,后两人进行了分赃。2016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因贵某曾指证吴洋等人伤人,吴洋、孟凡佳、李磊伙同被告人李祥祥,四人殴打贵某,并让其滚砂石、脱衣服,并以灌辣椒、喂尿、剪头发等方式侮辱贵某。
审理中,被告人李祥祥等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李祥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海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