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某受贿一案,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并退缴赃款人民币91万元。李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该局警务保障、基建等项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基建项目承包商、项目采购供应商在业务承揽、款项支付等事项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131.3万元。
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