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陵源法院行政审判法官释法析理,将原告山东威海某公司不服被告慈利县某局罚款一案以行政调解的方式圆满化解。
2023年6月9日,慈利县某局对山东威海某公司销售未经“ccc”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山东威海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2023年10月23日,山东威海某公司不服向武陵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庭审调查发现,山东威海某公司销售的造型饼干包装内附赠有玩具,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共向湖南长沙地区经销商供货7箱168罐,后由该经销商销售至慈利某经销店10罐,被慈利某局执法检查时发现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庭审中,山东威海某公司承认所售造型饼干包装内附赠的玩具未经“ccc”认证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调查,表示不再销售该类商品,同时,提出因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面临破产危机,请求行政机关予以适当减免罚款。慈利县某局鉴于山东威海某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被处罚公司确有困难,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表示同意适当减免部分罚款。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一、慈利县某局同意减免部分罚款;二、山东威海某公司自愿放弃诉讼请求。法院据此制作行政调解书,山东威海某公司签收行政调解书后履行了相应义务。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可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缓解社会矛盾。同时,还可以树立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工作形象,融洽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互相信赖的关系,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下一步,武陵源法院将进一步树立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参与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依法多做行政调解工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用心、用情、用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