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陵源区法院审结数起涉及本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充分发挥了司法能动性,助力本地房地产企业发展,积极化解了大量同类社会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减少了诉讼增量。
2019年底,邓某等人分别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张家界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邓某等人购买武陵源区某安置区的房屋,面积120-150㎡不等,购房款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该公司应当在2020年11月28日前将房屋交付给邓某等人使用,若遭遇不可抗力,可据实予以延期。合同签订后,邓某等人依约向该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不久,便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疫情对于建筑行业产生了较大冲击,该公司在2021年底才将房屋交付给邓某等人。于是邓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该房地产企业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
立案速裁团队收案后,对该系列案迅速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则将其中的几起典型案件先行立案,其余案件待典型案件审结后再行处理。立案后,速裁团队多次研讨案件、商讨对策,还召开了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进行专题讨论,以期能够得到圆满处理。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于存在延期交房情况没有争议,争议焦点为延期交房的情形是否具备免责事由。新冠肺炎疫情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四条规定,疫情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官对于上述条文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理进行了创造性的解读,解除合同都不予支持,更何况是承担违约金呢?故法院最终判决其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该系列案判决后,邓某等人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对于正处在诉前调解阶段尚未立案的同类案件,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后原告纷纷撤回起诉,同时一大批尚未起诉正在观望中的同小区购房者也放弃了起诉的打算,进而从源头上减少了诉讼增量。该系列案对于一大批因疫情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
疫情以来,不少中小企业逐渐销声匿迹,于是政府给予各类企业政策扶持,减税降费、经营补贴等,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挽救困难企业。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到三年疫情对于建筑行业的巨大影响,也看见了被告作为房地产企业积极复工、加紧建设的行动,和面对新冠疫情迎难而上、负重前行的决心,所以最终判决被告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这一判决,对当地的房地产企业无疑是强有力的支持,甚至对其他各类企业都有鼓舞作用,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经济负担,坚定了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信心,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来武陵源投资、放心投资,助推武陵源区经济高质量发展。